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学校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的党组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于每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年度党组织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编制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各基层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编制的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将汇总审核的各基层党组织年度活动计划报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党委批准。
第六条党组织活动原则上在江苏省及上海市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学校在本省建立的教育基地开展。也可适当组织党员赴浙江、安徽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活动。在苏锡常沪地区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原则上不住宿。
第七条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组织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组织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组织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党组织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5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条开展党组织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开展党组织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开展党组织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开展党组织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五条开展党组织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组织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组织活动;严禁借党组织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组织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组织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与监督
第十六条报销党组织活动经费,需经党支部和党总支书记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
2017年9月21日